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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 | 新創共創獎勵計畫】徵件開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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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 | 新創共創獎勵計畫】徵件開始!

活動時間

受理時間:自核定日起至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

主辦單位

經濟部中小企業處

相關連結

❖計畫原網站 ( 詳細內容/相關檔案請進入網站下載 ‼計畫詳細資訊請以原網站為主‼)►https://taccplus-subsidy.com/

電  話

諮詢電話:(03)591-8253、(02)2341-4105#371「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」新創共創獎勵專案小組
  本獎勵旨在政府希望完善國內的創新創業環境,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,尤其是有潛力走向國際市場的成長型企業。政府將提供新創補助資源,幫助這些企業和中大型企業一起完成商業模式的驗證(POB),並進一步複製放大,進入國際市場,或得到國際策略投資者的資助。
  「創新創業環境」是指能夠促進創新和創業的社會、法律、經濟等多種因素的綜合體,它包括創業文化、風險投資、產業政策、知識產權保護、資訊科技、人才培養等方面。這些因素相互作用,營造了一個有利於創新和創業的環境,能夠激發和支持企業家的創新活力,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。在這樣的環境中,創新者和創業家能夠更容易地找到資源、得到支持,也更容易推出新產品、新技術,為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更多的價值。
 

本計畫獎勵類型►
扶植技術厚創新,募得種子投資後所需之新創補助資源,支持邁入企業合作階段的新創企業,協助商業模式驗證(POB)並支持新創事業商模複製放大,取得國際市場拓展機會及投資。

申請資格►
(一)本(112)年度獎勵公告日前,依法設立登記之國內外獨資、合夥事業、本公司或子公司,並符合下列條件:
  1. 屬「智慧物聯」、「智慧健康」、「綠色科技」、「太空科技」等相關領域,並以申請一案為限。
  2. 公告日時符合設立未滿8年之新創企業。
  3. 檢附文件:
    • 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單位之推薦書,或進駐林口新創園同意書(或契約),可二擇一。
    • 中大型企業共創POB(商模驗證)規劃。(提案計畫應擬訂企業共創商模驗證規劃內容與提供佐證資料,並說明未來商模複製放大機制。)
(二)獲獎勵之企業,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之查核項目,並於指定期日完成,達成計畫結案;未依規定辦理,經通知限期改善、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核定,並得停止撥付次期款及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。
  1. 結案前完成僱用我國員工1名以上。
  2. 獲得中大型企業(註1)合作支持,於結案前取得策略性投資或訂單或合約等。
    • 與中大型企業合作完成商業模式驗證(POB),如合約。
    • 複製商模,拓展到國際市場實績,如國際企業訂單或國際經銷代理合約。
    • 打入國際供應鏈,如成為國際企業或GPO(國際採購組織)的AVL(核可供應商)。
    • 提高估值,從而獲得國際投資或被併購機會。
(三)獲獎勵之企業,由本計畫提供加速器輔導推進商業資源與技術偵蒐評估分析資源,並協助輔導計畫內容,提升營運規劃與執行能力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符申請資格,若違反者經查證屬實後,將以退件處理:
  1.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。
  2.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,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。
  3.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。
  4. 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,或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、獎勵或補助。
  5.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、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,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。
  6.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」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(註2)。
  7. 公司及負責人若有涉及訴訟情形,應主動揭露說明。
  8. 公司狀態為解散、撤銷或停業。
  9. 申請者前次獲獎勵案件未完成結案前,不得提出申請本計畫新梯次之獎勵;完成結案之定義:完成請領第二期款作業(取得結案審查核定文件與完成帳務稽核始得請領)。
  10. 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,不得申請本計畫。

計畫執行有上列情形之一者,本處委託之執行單位「工業技術研究院 」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,並依獎勵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與追繳應返還之獎勵經費。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獎勵經費,致產生訴訟費、律師費、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、利息等,概由廠商全額負擔。
  • 註1:中大型企業定義: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超過二百人之事業。
  • 註2: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」第三條所稱投資人,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、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,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。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,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一、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。
二、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。
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,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。

申請方式►
(一)受理方式:
  1. 採「線上申請」,以「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共創獎勵計畫網站」(以下稱計畫網站,網址:https://taccplus-subsidy.com/)之「線上申請」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。
  2. 計畫申請表須列印,用印後,併同應備資料將掃描電子檔上傳至計畫網站,無需繳交紙本。
  3. 當年度獎勵預算額度用罄,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。
(二)受理時間:自核定日起至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;送出時間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三)應備資料(所附文件如為影本,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):
  1. 公司基本資料申請表一式(計畫網站填寫印出)。
  2. 計畫簡報(檔案大小以3M為限)。
  3. 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。
  4. 「財政部國稅局」及「地方稅捐稽徵處」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。
  5. 最近1年之「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」或「營業稅申報書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」,新設立未滿一年者,免附。
  6. 最近一期「受雇員工參加勞工保險」相關證明文件(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,須檢具就業保險證明文件,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災保險證明)。
  7. 新創事業陸資資金聲明書。
  8. 「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」(參與計畫人員均須提供並簽名)。
  9. 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單位之推薦書,或進駐林口新創園同意書(或契約),可二擇一。
  10.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。
  11. 企業共創POB(商模驗證)規劃說明。
(四)補件時間:申請資料應備齊全,若有須補正情況,應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齊,逾期未補或補正仍有不全者,視同資格不符(資料補正僅限一次,且進入資格審查後不得要求修正)。

❖計畫原網站 ( 詳細內容/相關檔案請進入網站下載 ‼計畫詳細資訊請以原網站為主‼)►https://taccplus-subsidy.com/
 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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